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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首次实施基层定点医院双向转诊

首次实施基层定点医院双向转诊

  适当提高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根据《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海口市适当提高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并首次实施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调整通过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分流病人,可起到缓解医院排队看病的现状。

  从8月1日起,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首次实施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经转诊的参保患者,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未经转诊的人员,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首诊转诊制具体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上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级定点医院(即本市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但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录入新的诊疗概况),补办转诊手续,统筹基金按转诊后的标准支付待遇。

  双向转诊制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经住院治疗后,在康复阶段,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其转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并协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提供指导服务等。应当转诊到下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患者不配合的,统筹基金按未经转诊的标准支付待遇。

  异地就医转诊办理程序:

  申请异地住院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同意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用按本市转诊后的同等标准支付(即进入统筹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比例支付)。

  未经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医疗费用按本市未转诊同等标准的50%支付(即进入统筹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45%;二级医院35%;三级医院30%比例支付)。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医疗费用按本市转诊后的同等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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